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给予为新冠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企业一定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的建议》(151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汲涌、赵利军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给予为新冠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企业一定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结合企业所作贡献,以及纳税贡献,予以直接经济奖励;或按照上缴税金的一定比例予以1%-5%返税方面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规定,地方政府“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同时,财政部也对国发〔2015〕25号文件进行过解读,即按照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作为企业奖补资金的计算依据,属于先征后返行为,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出台相关政策,任何出台的文件都不能将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与企业奖补资金挂钩。因此,我省不能出台对于与企业上缴的税收挂钩的相关奖励。
为支持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发展,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实施了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后奖补政策,省科技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20〕27号),组织全省各市开展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2020年,全省培育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2163家,其中,雏鹰企业1884家,瞪羚企业269家,潜在和种子独角兽企业10家。实施了瞪羚独角兽企业后补助计划,对省级备案瞪羚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潜在和种子独角兽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实施后奖补政策,对新备案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奖励性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组建联盟,构建由企业做“盟主”、高校院所参与的产学研联盟,依据“盟主”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10%-30%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瞪羚企业参与“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鼓励企业“带土移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关于为了鼓励企业在疫情期间吸纳、稳定人才,建议参考自贸区优惠政策,对个人已缴纳个税按比例予以补贴方面
目前,国家在海南自贸港、珠海横琴自贸区、福建平潭自贸区等特定区域,均给予了区域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上述区域的引育人才、招商引资、培育企业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国家尚未给予我省区域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期,国务院有关领导在我省调研期间,我省提出了恳请国家给予辽宁区域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此,我厅还由厅领导带队专程赴财政部争取支持。同时,我们正在研究对于我省引育人才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国家不能给予我省区域性税收政策,我省也将力争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进一步减轻我省相关人才的税收负担。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省抗疫防疫重点企业以及我省引育人才方面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省财税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和吸引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相关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