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取消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119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林福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现行财政体制,目前,中央和省对下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不断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地方财政统筹能力。2020年,省财政共下达各类转移支付2177.1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946.2亿元,占比89.4%;专项转移支付230.9亿元,占比10.6%。
一、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等。在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一是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为实现全省经济均衡发展,助力铁岭等辽西北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省财政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对包括铁岭在内的辽西北地区在原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基础上额外提高了3个百分点。2020年下达铁岭市均衡和县级基本财力奖补财力性转移支付63.2亿元,同比增长20.1%。二是积极推进共同财政事权领域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明确规定:“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的财政事权,地方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中央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医疗卫生领域、教育领域、科技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特别是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涉及的11个项目所需资金,除中央分担的50%部分外,地方分担的50%部分,对铁岭市在内的辽西北三市实行省市4:1的分担比例,即省以上财政对铁岭市补助比例达到90%,在13个市中与阜新、朝阳市并列为最高档。您提出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均属于共同财政事权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严控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2021年中央财政预算草案,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文化产业发展专项、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清洁能源发展、城市管网及污水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普惠金融发展等25项。《预算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省财政厅印发的《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辽财预〔2016〕273号)也规定,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委托类专项的,省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市及市以下安排配套资金。近年来,中央和省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逐年下降,要求市县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也越来越少。2020年,省财政共下达铁岭市专项转移支付20.9亿元,仅占当年省下达铁岭市转移支付资金的10%左右,重点用于基本建设、水污染防治等方面。
下一步,省财政还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继续改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结合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扎实推进共同财政事权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规范省与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分担比例,进一步理顺省市财权与事权分配格局,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二是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投入和保障机制,加大向财力薄弱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力度,加大“三保”等财政困难因素分配权重,增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能力。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