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降低辽宁省资源税税率的建议》(142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李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辽宁省资源税税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辽宁省适当下调铁的资源税税率方面 

  我省为全国铁矿资源第一大省份,年产销量占全国三分之一左右。2016年,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要求,我省将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税费负担平移的思路将铁的选矿税率确定为5%,原矿税率确定为8%,没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2020年,《资源税法》实施,授权地方可以制定本省各品目矿产品资源税税率,其中规定,税法规定铁的税率范围为1%-9%,我省按照国家税负平移的总体思路,从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考虑,保持了铁的资源税税率不变,仍为选矿5%,原矿8%。从全国情况看,各资源品目的主导省份相应税率均为全国最高,属于资源税税率制定的常规逻辑。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在《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中特别是提出了对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矿山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充分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减轻包括铁矿企业在内的相关矿产企业税收负担。 

  二、关于对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方面 

  由于我省低品位矿山较多,且主要分布于鞍山、本溪、丹东、辽阳、朝阳等地区,涉及的矿产资源品目也比较广泛,包括铁、菱镁、金、石灰石等重要资源品目。2020年,我省在制定《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的特定情形减免事项过程中,向其他省份横向了解了相关情况,低品位矿产较少的黑龙江、吉林、江苏、广东、山西、江西、湖北等省份给予了低品位矿的减免政策,而与我省情形类似的湖南、青海、山东、河北等省份没有给予开采低品位矿的减免政策。对于您提出的给予我省开采低品位矿按50%减征资源税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实际,适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三、关于对处置废弃岩石免征资源税方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202034)第七条规定,“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如矿产企业属于上述情形,则需要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同时,如矿产企业处置废弃岩石不是按照矿产品对外销售,也没有经过二次研磨形成粒级成型砂石颗粒,而是以废弃岩石的原有形态对外销售,可以视同于开采尾矿,按照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 开采尾矿,从尾矿提取的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能力并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比照享受。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税政策及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省财政厅 

                                2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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