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理顺公办幼儿园财政票据的建议》(600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颜佳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公办幼儿园财政票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对于在“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项目的幼儿园,我们发放财政票据。 

  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一些企事业单位所办的公办幼儿园因无法纳入财政管理而无法获得财政票据问题,确实客观存在,致使一些公办幼儿园在票据使用方面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服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打造服务型机关,改善我省营商环境,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着手研究,力争使公办幼儿园能使用上有效的财政票据。由于此事项涉及国家财政票据管理权限下放以及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预算、财务管理等诸多事宜,社会其他相关领域也存在此类问题,需一并解决,因此需要一定的工作过程。我们将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尽快研究拟定相关办法,解决您所提的问题。届时,我们再专门向您汇报。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财政票据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也将积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财政票据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

                                2021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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