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加大对全省县域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 提高县域使用转移性支付自主权(第1043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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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全省县域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提高县域使用转移性支付自主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省财政对县域经济发展支持情况

  县域经济发展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省财政厅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要求,紧紧锚定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任务目标,聚焦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对全省县域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助力县域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保障县域财政平稳运行。2023年,省财政共计筹集拨付至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168.6亿元,比上年增长7.4%,占县区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为93.5%,较上年增加3.9个百分点。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由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构成,资金涵盖社保、教育、医疗、农林水、交通等方面,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支持基层兜牢“三保”底线。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时,将县区“三保”支出及刚性支出需求作为分配资金的主要因素资金全部测算到县区、分配到县区、到县区。结合各地区“三保”保障能力,重点向财力薄弱、“三保”支出占可用财力比重高的地区倾斜,体现“‘三保’需求越大、财政越困难,补助资金越多”的政策导向,支持基层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二)持续加强县域财源建设。实施县域财源建设工程,突出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选取能够体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的主体税种增幅、新增纳税主体数量增幅等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建立“多干多奖,不干不奖”的激励机制,引导县域加快转型发展,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在分配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对县级地方税收收入超过全省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不计为标准财政收入,鼓励县域加快发展,消除因发展快而少得转移支付的顾虑。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办法。制定完善了《辽宁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系列办法,做到“一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实现资金制度管理全覆盖,为各地管好用好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四)逐步加大财力下沉力度。为进一步提升财力下沉力度,在2023年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激励发展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省对各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返还政策,充分调动县区发展积极性。同时,要求市级将省下放的收入和下沉的财力全部落实到县,市级分享所辖县财政收入规模应保持总体相对稳定,不得过度集中所辖县财政收入,确保县级收入稳定。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在不断加大对县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的同时,指导各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持续优化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各项资金下沉到位,进一步提高县区财政资金保障能力,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财政支撑保障工作。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也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人:高晓伟

  联系电话:15940234053

  

  省财政厅

  2024423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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