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给予清河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议(第111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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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清河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清河水库是我省重要水源地,2011年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水资源函〔2011〕109号),将清河水库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三批)。
一、关于支持清河区水源保护情况
一是支持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2020年筹措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500万元,支持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开展保护区隔离防护、库区漂浮物清理、点源污染治理、视频监控、畜禽粪污及垃圾处理。二是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23-2024年累计安排清河区省以上水利投资25395.3万元,重点支持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项目、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治理、生态封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为支持铁岭市清河区加强清河水源保护,2023年组织清河区申报全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项目县,经积极争取成功纳入全国试点。截至目前,累计安排清河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丽乡村建设省以上投资13000万元,受益乡镇3个、涉及行政村26个,受益农村人口3.2万人,该项目建设完成后将进一步改善乡村面貌,逐步形成生态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河道生态系统。
二、关于给予清河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情况
近年来,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十四五”规划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会同省有关部门立足辽宁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由于保护生态环境带来的财政运行困难、发展受限等情况,统筹利用中央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健全了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财政纵向生态补偿机制。2021年,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2023年,省财政厅修订《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确立了资金分配原则,细化了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水平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根据方案和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是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目前,清河区水库供水仅对铁岭地区,不属于跨市供水水源保护区,不在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偿范围。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统筹利用好现有政策和资金,对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清河水库水源保护项目予以支持。同时,指导督促市县(区)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水源地保护投入。
联 系 人:商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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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3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