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的建议(第114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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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的建议》收悉,经与省交通运输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为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支持城市公交运营制度

  近年来,省政府相继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0〕17号)和《辽宁省加快推进城市公交高质量发展试点实施方案》(辽政办〔2020〕25号)等制度文件,明确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任务,完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省市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指导各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主体责任,统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保障城市公交发展投入,落实优先发展政策。城市公交属于市县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上级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二、优化财政奖补政策,提升政策效能

  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支持城市公交发展。2022年5月,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汽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交财审发〔2022〕40号),明确省市统筹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范围,着力推进城市交通新能源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购置城市新能源公交车予以适当补助。同时提出,各地可根据地区实际制定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市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困难等问题。

  2023年7月,为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公共交通价格制定机制和财政补贴补偿机制,省推进交通强国办公室制发了《关于加快城市公交行业补贴补偿机制建设的通知》(辽交强国办〔2023〕7号),指导各市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政府补贴联动机制切实推动各市建立完善城市公交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

  2024年2月,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奖补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广泛调研、专题研究,摸清行业底数,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各市意见建议,修订出台了《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交财审规〔2024〕9号),提质增效财政政策。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公交企业经营难题。增设支持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对全省在用公交车辆按每台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充分发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省级统筹作用,支持城市公交企业可持续运营。各市参照省公交运营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运营情况核定发放。二是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购置。对各市更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计税价格30%的资金补助,每台上限15万元,支持引导各市积极购置新能源公交车。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加强预算执行结果应用,奖优劣,对资金执行率不高的地区按比例压减下年预算安排,提高资金执行效率较好地区资金分配额度,督促各市用足用好专项资金。

  • 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2021年-2023年,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安排省以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11.9亿元,其中安排丹东市4000万元,为强化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为缓解疫情等不利因素对城市公交行业稳定的影响,202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1.2亿元,其中丹东市782万元,对各市城市公交行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公交企业疫情防控和运营维护,帮扶公交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发展。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财政部门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指导各市落实好现行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加快城市公交行业补贴补偿机制建设,为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与建议。

    人:王新宇

  联系电话:13709830123

  

  

  省财政厅

  2024517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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