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以枢纽为引领助力粮食产业集群 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163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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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从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枢纽为引领助力粮食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财税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粮食产业集群发展,特别是为支持以物流促商贸,我们做好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5号)贯彻落实,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别是2023年,经过近十年时间的努力争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在辽宁、天津、浙江、福建、山东五省市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标志着我省成为继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后第四批获得国家批准试行海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地区之一。国家批准我省启运港退税政策是以大连大窑湾港为离境港,丹东港、营口港、葫芦岛港、锦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东营港、龙口港、烟台港、威海港等11个环渤海城市港口作为启运港和经停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企业的退税效率和资金周转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下一步,我省各相关部门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更实作风、更大力度、更优举措落实各项财税支持政策,更好促进我省粮食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联 系 人:伊峰
联系电话:15040192577
省财政厅
2024年7月9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