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335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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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十四五”规划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会同省有关部门立足辽宁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由于保护生态环境带来的财政运行困难、发展受限等情况,不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持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相关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近年来,我省统筹利用中央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健全了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财政纵向生态补偿机制。2021年,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坚持系统理念,综合考虑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等方面评价指标,进一步健全符合辽宁实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完善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的机制。2023年省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0.38亿元,其中宽甸县获得13144万元,占比12.67%。
三、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一是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现行政策,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实施补偿,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目前补偿标准,国有权属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集体或个人权属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2023年,国家给予我省补助资金51439万元,其中宽甸县5240万元,占10.2%,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二是实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现行政策,省财政对省级公益林实施补偿,并依据省级公益林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目前补偿标准,国有权属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集体或个人权属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1元)。2023年,我省安排补助资金16134万元,其中宽甸县1729.8万元,占10.7%,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三、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
省财政厅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采用影响财政收支的因素进行测算,在计算某地标准收入时,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特定事项转移支付予以扣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转移支付规模也相应增加,充分体现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倾斜支持。
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持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使相关县在自身财政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实现了财政总收入稳步增长,有效提高了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引导和激励相关县积极作为,稳步提升区域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吸纳代表提出的建议,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相关资金,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支持力度,巩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优势。同时,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横向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自身发展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支持辽东绿色经济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联 系 人:商潇丹
联系电话:15840039933
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3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