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法律服务招标要克服最低价中标倾向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的建议(第157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5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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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法律服务招标要克服最低价中标倾向 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从我省法律服务采购现状看,初步统计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2022年法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基本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评标方法均选用了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即,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领域,大部分项目选用综合评分法作为评审方法确定法律服务提供商,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是主流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对此已有普遍认知,使用综合指标选聘法律服务提供商。省司法厅将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辽司〔2023〕17号),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一是制定出台我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供制度支持。二是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倡导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投标等业务中,自觉抵制低于成本的恶意竞争。三是加强违反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力度,研究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投标时“恶意低价”的认定标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关于提高招标活动的标准化程度和科学合理性的建议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和采购结果的承担者,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近年来,省财政厅一直要求采购人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我厅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指导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充分了解法律服务采购的相关政策、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编制采购预算,科学设置评审指标,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服务采购方面问题,按规定对采购人予以处理。为方便企业维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开通了电子质疑投诉,企业可足不出户,指尖维权,同时,公开了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咨询、投诉电话。

  国有企业采购方面,省国资委高度重视省属企业法治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企业法治建设信用建设的意见》《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推进依法治企。下一步省国资委将继续推动省属企业加强法治建设,指导督促省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依法依规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在选聘过程中制定科学合理的选聘指标。同时指导督促省属企业更加注重法律服务质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选聘有关制度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打造国资国企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关于优化评审过程的建议

  按照现行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审查,如认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督促评审专家做好相关工作,我厅发布了《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通知》(辽财采规〔2022〕10 号),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使评审专家充分了解上述规定,在实践中正确适用,依法规避恶意低价投标的供应商,降低履约风险。

  四、关于强化监管力度的建议

  我厅将继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开展业务训,做好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继续开展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积极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规范法律服务采购行为。省司法厅也将加大律师规范执业监管力度。一是畅通投诉举报的途径,在省律协官方网站公开投诉渠道,以切实保证当事人遇到低价竞争时的投诉渠道。对于因低价竞争导致代理不尽责的行为,由律师行业做出行业处分处理。通过加大对代理不尽责等低价竞争“副作用”的打击力度,逐步压缩低价竞争的可行性空间,倒逼律师主动放弃这类争揽业务的手段。二是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律师行业的监督机制,研究聘任社会第三方监督员对行业执业情况进行更广泛有效的监督。三是研究将律所对律师协会低价竞争的行业警示的响应程度作为评优评先、评选规范化所的标准。

  

   人:杨倩

  联系电话:13804050882

  

  

  

  省财政厅

  20246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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