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制定出台有关辽宁省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车补贴办法的建议》(121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付彦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有关辽宁省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车补贴办法的建议》收悉。经与省交通运输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规定各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大力推进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近年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城市公交投入力度,大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燃油公交车价格补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辆购置补贴等。据统计,仅2018年省财政就累计筹措安排省以上城市公交领域专项资金9.93亿元。
二、全省公共交通老年人优惠乘车补贴情况
随着我省老年人口的日益增长,城市公交行业老年乘客比重逐年提高,2018年全省公交出行40亿人次,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10亿人次,约占25%,老年乘客已经成为公交出行的重要人群。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半价乘车政策,是地方政府服务百姓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的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收的费用,应由政府予以补偿。目前,各市补偿政策差异较大,绝大部分市均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加大对老年人优惠乘车的补贴力度,足额落实补贴政策。以抚顺为例:一是给予减免公交线路招标费政策。2013年以来,累计减免各类公交企业公交线路招标费700万元。二是落实老年人乘车补贴政策。2013年以来,累计向各类公交企业发放老年人乘车补贴资金1534.9万元。三是以加大国有资本投入的方式支持公交企业发展。市财政支持抚顺市公汽总公司购置800辆新能源公交车,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更好发挥公共交通服务百姓的作用。但个别市尚存在补偿政策不明确,对企业减收部分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公交企业经营负担。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期,司法部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再次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待该条例出台后,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政策做好贯彻、落实,加强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车补贴相关政策调查研究,不断建立完善我省相关政策体系,统筹资金支持各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同时指导各市将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车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提高城市公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水平。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城市公共交通方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与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