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大农村公路维修维护资金支持的建议》(124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祁凤春等代表:

  《关于加大农村公路维修维护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对代表提出的建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省补助标准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规定,省对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7351”的标准,即县道7000/公里,乡道3500/公里,村道1000/公里。目前,我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很大,平均已达到县道106000/公里,乡、村道12000/公里,已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7351”标准。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开展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预计将于今年正式下发。届时,省将根据国家规定,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市县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程补助力度,支持农村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乡级管养机构和村级议事机制的资金保障问题

  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号)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不断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各地应逐步将县交通行政部门和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剥离出来,组建具备资质的养护公司,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生产任务,扶持其逐步走向市场,以保障农村公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农村公路建设管养的资金问题。 

  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继续指导各市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积极推进乡级管养机构和村级议事机制建立工作。

  感谢代表们对我省农村公路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我们将继续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9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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