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建立诚信政府的建议》(110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办公室

 

  张治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建立诚信政府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摆清家底方面 

  (一)做实财政收入预算。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结合财政经济形势、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收入预算;严格执行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规定,不向下级财政部门或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不设置与财政收入规模或增幅挂钩的考核指标。同时,加强对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扰乱收入秩序的行为,坚决杜绝虚增财政收入等弄虚作假行为。我们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事求是组织财政收入的要求,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市政府认真履行组织财政收入工作主体责任,在做实财政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和规范财政收入管理。 

  (二)加强财政决算数据编审管理。近年来,我们按照“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原则,完善财政决算编制机制,强化财政决算数据编审,提高财政决算数据质量,保障了财政收支数据真实准确。我们将继续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财政决算数据编审管理,不断夯实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基础。 

  (三)全面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近年来,我们全面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财政资金透明度。实现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四部预算全部对外公开,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全部细化公开到项级,收支决算及省对下转移支付信息更加细化全面。同时,为便于社会公众查找决算信息,实现了省政府网站、财政厅网站双平台同步公开。我们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国家、省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要求,拓展决算信息公开渠道,细化公开内容,依法及时公开决算信息。 

  (四)摸清政府债务底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2018年下半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全口径债务情况进行了摸底清查。随后,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会等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复核。我们将进一步增进省直部门与中直驻辽单位的协作配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联合防控机制,逐笔建立统计台账,实施动态监测,共享监测数据,协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二、关于增收节支方面 

  (一)严格税收收入征管。充分运用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重点税源管理系统,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设,及时全面地提供涉税信息,为行业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加大税收清欠和稽查力度,坚决杜绝税收“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税收分析调度,建立月度中旬后每天一调度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资产。认真清理财政存量资金,按规定及时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对各部门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预计年底难以使用的年初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或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对长期低效运转、闲置以及超标准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督促相关单位采取多种措施予以盘活,所得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积极争取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积极向财政部反映情况,抓住财政部出台《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进东北振兴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等契机,恳请财政部通过加大对我省均衡性转移支付、阶段性财力和县级基本财力补助力度等方式,加大对我省支持力度。 

  (四)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从严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支出,确保2019年一般性支出比上年压减5%以上。 

  (五)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加强“三公”经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可不安排的一律不予安排,按不低于3%比例压减“三公”经费。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六)暂缓或取消非急需支出。对年初预算进行认真梳理,在统筹保障“三保”支出、养老金和债务付息等刚性支出基础上,根据项目轻重缓急以及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情况,进一步压减其他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削减或取消低效无效资金,可推迟到以后年度实施的项目,今年暂缓支出,集中有限财力保刚需。严把支出关口,从严控制追加支出。 

  三、关于化解债务风险方面 

  (一)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切实把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省直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策培训,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对继续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二)严格管控金融“闸门”。辽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将督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除购买地方政府在债务限额内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违规担保承诺,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PPP等新型政府融资业务,严禁为政府变相举债提供融资。同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融资。做到企业信用评定和信贷风险评估与地方政府信用脱钩。 

  (三)深入推进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各级政府将通过规范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预算安排偿还等措施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与金融机构协商创设新型的金融工具,探索将成本高、期限短的债务通过再贷款等方式进行延续,缓释到期风险。我省已经选取部分建制县进行深入剖析,聘请咨询机构参与,根据各县的经济和财政体量,因地制宜制定与当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化债方案。及时总结推广这些地区的成功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打通全省各地区资金运转“堵点”和风险管控“瓶颈”,推动债务风险的化解工作。 

  (四)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辽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继续指导银行机构加强到期政府债务的前瞻性管理,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的债务处置化解方案制定工作,逐笔落实还款计划,提前明确偿债资金缺口。对于配合地方政府整改后,实质性改变融资风险状况的存量债务,要重新评估风险,根据实际风险情况调整资产分类,补足拨备和资本。同时坚持“一户一策”原则,分类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防范“半拉子”工程。对于已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其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货、压货、停贷;对于必要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对于存量债务暂时难以偿还的,在保持债务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 

   (五)完善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抓紧制定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加快构建省、市、县、乡全覆盖的债务风险事前干预和事后应急处置体系。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债务项目进行风险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提示、早处置、早见效,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科学果断地扼杀在萌芽状态。充分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智库资源,客观分析评估风险隐患,对高风险地区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和建议。逐步建立健全防控债务风险的“闭环”管理体系,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六)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采取各市自查结合省级部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发行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下一年到期兑付和涉及回售的企业债券资金准备情况、偿债资金提取和到位情况、监管银行履行监管义务情况等。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的措施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对本息兑付时限监控,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在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各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企业债券付息报告;在本金兑付前30个工作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金兑付工作方案。同时,按照近期、中期、远期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进行监测。近期主要是抓好本年度我省到期债权偿付或回购工作;中期主要是对三年内到期债权的兑付进行研判,并确定监管重点和预警企业名单;长期监测主要是对三年后债券到期企业运行状况的跨周期分析研判,对主要风险点、风险因素和风险企业编制应对预案。有效促进全省企业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完善合法合规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执行限额管理制度,将新增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完善新增债券项目库制度和专家评审机制,严格规范新增债券项目入库条件、专家评审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流程。按照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保障重点领域补短板,突出产业化项目等原则,依法开好“前门”。坚持量力而行,不安排风险预警地区新增债务项目,合理确定新增债券项目使用范围,健全新增债券项目“借、用、管、还”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新增债券资金效益。在推动省政府与国开行总行等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明确重点合作领域、落实合作具体项目,并突出注重采取市场化合作方式,确保不增加政府债务负担。推动银行机构继续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承销工作,充分利用长期地方政府债券置换短期政府债务,降低债务利率,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优化债务结构,减少债务利息支出。 

  四、关于促进发展方面 

  (一)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支持统筹推进“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用好中央财政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升级。落实支持沈阳经济区发展各项财政政策,建立专项奖励资金,推进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支持辽西北地区发展,推动辽西北地区与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产业协作。深入实施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快打造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新引擎。支持实施“一县一业”,推进县城改造升级和特色小镇发展。 

  (二)支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一带五基地”建设,用好中央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奖补资金,推动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能制造示范应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贯彻落实《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省本级基建项目决算评审管理,推动重大项目尽早投产达效。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动全省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有效发挥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以技术群体性突破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后补助资金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技术创新引导支持机制,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重大项目和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予以奖补,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五、关于建设诚信政府方面 

  (一)开展全省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7年开始,我省连续两年开展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省信用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布置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先后公布了两批政府机构失信问题黑名单,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台账,要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核查处理,尽快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黑名单中的政府机构失信案件清零。截至目前,处理了我省失信政府机构黑名单案件290件。 

  (二)出台政务诚信建设相关文件。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21个省(中)直部门起草印发了《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各项保障措施。 

  (三)设立全省政务诚信评价工作试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2018年开始,我省在沈阳市开展了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和街道、乡镇政务诚信评价试点工作,要求在试点街道、乡镇政务诚信评价方面重点探索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构建,指导帮助试点街道、乡镇不断提高政务诚信水平,为全省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创新经验。截至目前,政务诚信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制定了包括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和29个三级指标的街道、乡镇政务诚信评价体系,组织6个街道、乡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并逐步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诚信监管等指标当中。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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