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解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的建议》(137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金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省已出台政策,充分向高校下放科研经费日常管理权限,着力解决“管得过死”的问题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之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科技界反映的财政科研资金“重物轻人”,经费管理“过细过繁”,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限较少等问题,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着力从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完善科研经费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高校科研经费报销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活动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等相关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内控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同时,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和统筹协调”。在基本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上述文件印发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认真落实,积极开展宣传培训、辅导解读、制度制定、机制建设等工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初见成效。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大多数高校科研经费日常管理的自主权得到了落实,对于项目预算调剂,自主安排人员绩效奖励及劳务费支出,自主规范横向经费,自主转化科研项目成果等政策,各单位不仅做到了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序衔接,还结合自身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用好用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科研经费管理“松绑”,以充分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代表所提三条建议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已得到落实
对于您提出的“实施间接经费的方式”等三条建议,我们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进行了认真研究。这三条建议对强化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实现“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具有积极意义,操作性很强。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吸纳,不断完善。结合现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规定,现就实际工作中的管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实施间接经费方式。实施意见中规定,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核定,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消耗和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中安排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了科研项目经费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关于实施后补助支持方式。《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具有公益性,经济外部性等特征,不能由市场机制完全调节的科技创新活动,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三种形式引导支持。主要支持对象包括企业R&D经费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业孵化机构等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后补助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三)关于非财政资助类科研项目立项情况。为多渠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整合科研力量,省科技厅建立了指导类科技计划项目制度,出台了《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指导计划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启动实施了多批指导计划。指导计划由高校等审定推荐单位负责审定,以及推荐拟立项项目,审定推荐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及实施管理,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一)加大投入力度,助力科教事业发展。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继续加大科技、教育等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推进高校“双一流”建设,提升辽宁高等教育的核心竞争力,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对各市督导,确保政策落地。加大对市级财政、教育、科技等部门的督办力度,指导市属高校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改进完善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办法,努力实现“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