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增加辽宁省村干部待遇的建议》(113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办公室
马廷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辽宁省村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转移支付标准,合理提高村干部报酬问题
强化农村基层基础保障,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是加强农村基层带头人队伍建设,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举措。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干部报酬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6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四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该文件从规范保障范围、明确保障标准、保证经费来源、严格管理监督、强化考核督促等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其中,对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实际工作量或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村干部报酬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9万元。按此规定,我省村干部报酬及办公经费近年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省以上财政也加大了对县(市、区)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的力度,对提高保障标准所增加的支出涉及省负担部分,已在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中单独列示。同时,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县(市、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
近期,围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省委部署要求,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加紧调研和起草加强全省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拟围绕提高村干部报酬等出台相关政策,并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尤其是村干部报酬情况,纳入2019年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确保村干部报酬能够及时足额兑现,同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以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
二、关于现任村干部统一缴纳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保险,并定期进行体检等问题
自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全省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逐步完善。一是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十八大以来,我省新农合补偿方案先后调整了5次,明确了合理分配基金、调整补偿政策。二是新农合大病保险继续全省全覆盖。2013年3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农民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部分,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50%的政策,且不设封顶线。三是异地就医结算体系不断完善,便民利民能力增强。村干部属于新农合的覆盖范围,可享受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各项保障。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参保人缴费、体检等给予补助,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继续研究完善农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关于给现任村干部按照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我省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各级财政为村干部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和省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村干部缴纳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另外,我省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逐步提高。
四、设立村干部村集体经济奖励机制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问题,在《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91号)中明确,“认真落实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等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政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在保证扩大生产经营、弥补经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事业支出的基础上,可用于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绩效奖励”。目前,省委组织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干部奖励相关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全省村级经费保障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