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将辽东半岛水资源
配置一期工程——石湖水库项目水资源税
纳税地点确定在岫岩县的建议 (第1460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0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将辽东半岛水资源

  配置一期工程——石湖水库项目水资源税

  纳税地点确定在岫岩县的建议

  (第1460号)的答复

  

沈国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辽东半岛水资源配置一期工程——石湖水库项目水资源税纳税地点确定在岫岩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辽东半岛水资源配置一期工程—石湖水库项目,属于国家大二型水利工程,因此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税〔2024320号)第八条规定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由于石湖水库于20253月开工,预计2027年竣工投入使用,待石湖水库正式投入使用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将根据取水口所在地确定水资源税的具体纳税地点。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水资源税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厅将持续做好相关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水资源税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的积极作用。

  

  人:伊峰

  联系电话:15040192577

  省财政厅

  202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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