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的建议(第152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毛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地区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结合财政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本溪县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区域,2014年被省政府确定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推动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立足辽宁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为保护生态环境给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带来的影响,不断健全符合辽宁实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多渠道筹措资金,持续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相关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规划引领,加大政策支持

  2021年3月,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国家建设东北东部绿色经济带部署,依托本溪县、桓仁县等辽东九县丰富的森林资源和优质水资源,打造辽东绿色经济区,协同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径。2022年1月,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6号),明确提出:强化省级统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省级领导小组,建立辽东绿色经济区专项推进组工作机制。2022年3月,辽东绿色经济区专项推进组印发了《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推动加快形成辽东绿色经济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按照省政府要求,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我厅研究制定《辽宁省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拟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聚力打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投入

  (一)持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政策。

  一是2007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起,对本溪县、桓仁县等16个东部生态重点县(区)给予生态补偿,补偿资金根据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等指标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初始补偿资金规模1.5亿元,其中安排本溪县0.14亿元。二是2013年,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建立了全省跨市饮用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对大伙房水源(含桓仁水库)、观音阁水源等7个跨市供水水源给予生态补偿,补偿资金根据水源保护区等级和面积、设计供水量、水质类别等指标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初始补偿资金规模0.79亿元,其中安排观音阁水库0.08亿元。三是2017年、2019年先后两次修订完善《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调整了补偿范围和资金分配因素,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多付出者多得补偿,进一步加大了对辽东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政策支持。2019年筹措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资金2.64亿元,其中安排本溪县0.43亿元。四是2020年,根据省政府意见,省财政设立了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2.5亿元,在辽东绿色经济区所属宽甸、桓仁、本溪、新宾、清原等五县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财力补偿试点,补偿资金根据水土保持面积、林地面积、人口、人均财力等指标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其中安排本溪县0.44亿元。五是2021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充分考虑辽东绿色经济区作为全省的重要水源涵养区、跨市调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森林生态带等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等评价指标,选取了生态红线面积、水土保持率、跨市水源供水量、森林覆盖率等因素,积极探索综合性补偿,建立了“突出生态优先、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的生态补偿机制。2021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亿元,比2020年增加0.5亿元,争取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99亿元,共计8.99亿元,其中安排本溪县0.97亿元,位居全省前列。2022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亿元,比2021年增加1亿元,同时我们将继续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本溪县的生态补偿力度。

  (二)健全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政策。

  一直以来,省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方面,对辽东九县等重要生态区域给予倾斜支持。2018年,省财政厅修订了《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500万元)。全省安排8000万元,其中本溪县1000万元。从2019年起,将此项定额补助纳入省对各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三)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2004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我省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根据公益林等级、权属类型、面积等因素对公益林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积极向国家反映情况,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省级投入,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其中:国有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0元,地方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6元;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地方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8元(其中自然保护区每亩11元)。2021年,省财政下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7.67亿元,其中安排本溪县0.47亿元。

  三、建立健全对民族地区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我省四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均是少数民族地区。近年来,省财政厅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并于2019年制发《辽宁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财政保障机制。2021年省财政厅筹措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16亿元,其中安排本溪县1.46亿元,位居全省前列。此外,按照《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厅在测算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对可支配财力小于必保刚性支出的地区给予财力补助,在正常补助系数基础上,对本溪、桓仁等少数民族地区再增加3个百分点,支持经济相对薄弱的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综上,通过不断建立健全财政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本溪县等重点生态功能县(区)在自身财政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实现了财力水平大幅提升,基本达到了全省各县平均水平以上,有效提高了生态保护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了民生福祉。根据全省财政决算数据,本溪县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11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81亿元,其中净享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0.7亿元,占总支出的57%。享受生态补偿等上级财政各类转移支付后,本溪县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843元,位居全省各县第18名;人均可支配财力6911元,位居全省各县第9名。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吸纳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与省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进一步加大对本溪县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生态补偿力度和绿色发展支持力度。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国家“三区三线”划定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本溪县“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此外,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建议本溪县积极对接省“十四五”规划和辽东绿色经济区三年行动方案,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坚持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科学谋划项目,做好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申报特色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绿色生态食品生产加工、文旅康养等绿色产业项目,加快重点项目落实落地,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进一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和内生动力,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7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