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加大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力度的建议(第103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满金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东绿色经济区9县是我省重要生态区域,其中:新宾县、本溪县、桓仁县、宽甸县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岫岩县、抚顺县、清原县、凤城市、西丰县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推动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立足辽宁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为保护生态环境给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带来的影响,不断健全符合辽宁实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多渠道筹措资金,持续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相关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规划引领,加大政策支持
2021年3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国家建设东北东部绿色经济带部署,依托本溪县、桓仁县等辽东九县丰富的森林资源和优质水资源,打造辽东绿色经济区,协同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径。2022年1月,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6号),明确提出:强化省级统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省级领导小组,建立辽东绿色经济区专项推进组工作机制。2022年3月,辽东绿色经济区专项推进组印发了《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推动加快形成辽东绿色经济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厅研究制定《辽宁省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聚力打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投入
(一)持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政策。
一是2007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起,对本溪县、桓仁县等16个东部生态重点县(区)给予生态补偿,补偿资金根据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等指标按因素法分配到县。二是2013年,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建立了全省跨市饮用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对大伙房水源(含桓仁水库)、观音阁水源等7个跨市供水水源给予生态补偿,补偿资金根据水源保护区等级和面积、设计供水量、水质类别等指标按因素法分配到县。三是在以前年度工作基础上,2017年、2019年先后两次修订完善《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调整了补偿范围和资金分配因素,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多付出者多得补偿,进一步加大了对辽东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政策支持。2019年筹措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68亿元,其中辽东绿色经济区9县获得资金4.34亿元。四是2020年,根据省政府意见,省财政设立了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2.5亿元,补偿资金根据水土保持面积、林地面积、人口、人均财力等指标按因素法分配到县。2020年筹措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8.4亿元,其中辽东绿色经济区9县获得资金6.04亿元。五是2021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充分考虑辽东绿色经济区作为全省的重要水源涵养区、跨市调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森林生态带等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等评价指标,选取了生态红线面积、水土保持率、跨市水源供水量、森林覆盖率等因素,积极探索综合性补偿,建立了“突出生态优先、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的生态补偿机制。2021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亿元,比2020年增加0.5亿元,争取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6.03亿元,共计9.03亿元,其中辽东绿色经济区9县获得资金6.67亿元。2022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亿元,比2021年增加1亿元,争取中央资金6.23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达到10.23亿元,其中辽东绿色经济区9县获得资金7.38亿元。六是2023年,省财政厅根据2022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确立了资金分配原则,细化了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水平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2023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仍保持2022年的4亿元规模。
(二)健全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政策。
一直以来,省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方面,对辽东九县等重要生态区域给予倾斜支持。2018年,省财政厅修订了《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500万元)。全省安排8000万元。从2019年起,此项定额补助纳入省对各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三)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2004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意见,我省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根据公益林等级、权属类型、面积等因素对公益林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积极向国家反映情况,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省级投入,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其中:国有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0元,地方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6元;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地方级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8元(其中自然保护区每亩11元)。
(四)实施一级保护区退耕封育补偿政策。
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14年起实施了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退耕封育政策,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省财政每年安排抚顺、本溪两市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退耕补偿资金4118万元,由两市包干使用,直至2029年土地二轮承包期结束。2022年下达抚顺市3500万元,本溪市618万元。
(五)支持抚顺市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
2021-2022年,省财政下达抚顺市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专项资金6874万元,支持生态修复与环境综合治理、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建设。2023年省财政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继续支持我省资源型地区避险搬迁、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修复、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建设。
三、积极研究支持大伙房水源保护地企业关停搬迁工作
省政府高度重视大伙房水源保护地企业关停搬迁问题,多次协调抚顺市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解决。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抚顺召开现场会,会议明确“由抚顺市政府负责,压实有关县区的主体责任,针对保护区内关停企业、养殖场等设施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此后,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省大伙房水源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多次调研并提出支持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省财政继续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对抚顺等地区予以支持。在分配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大伙房水源保护重要性因素,继续对抚顺市予以倾斜。二是督促抚顺市落实属地责任,统筹资金,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资金保障。三是积极支持抚顺市申报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按程序报省大伙房水源办组织进行论证和审核评估,纳入省级项目库。省财政厅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统筹运用相关资金予以支持。
非常感谢您对省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吸纳代表提出的建议,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相关资金,加大辽东绿色经济地区的支持力度,巩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优势。同时,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横向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自身发展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支持辽东绿色经济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省财政厅
2023年5月4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