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要高度重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议(第1298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贺蕊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高度重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

(一)收入划分。现行中央对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是在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基础上,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主要情况为:一是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不含部分中央独享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二是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主要有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等。三是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主要有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等。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拉开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序幕,2017年,中央先后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交通运输、公共文化、应急救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12个分领域改革方案,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文化(部分事项)4个领域明确了中央与省共同事权中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比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财力实际状况等,将承担比例分为5档。我省与福建、山东一并列为第三档,低于部分中部省份(二档),高于部分东部省份(四档),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近年来,省财政持续向财政部汇报相关情况,争取我省享受与黑龙江、吉林(二档)一样的财政共同事权承担比例政策。

经多方工作推动,2021年财政部明确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新增转移支付和存量转移支付提标增量部分,对辽宁省按中部区域政策予以补助。2022年,财政部下达辽宁省转移支付中,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民生重点、学生资助补助、普惠金融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10项转移支付已享受到中部区域补助政策,较原东部政策标准多享受转移支付资金28.94亿元。

(三)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建立了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省财政厅积极向财政部汇报辽宁存在的特殊困难,争取财政部加大对我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二、下一步工作

(一)中央与地方税制方面。关于改变现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方面,由于上述税种分成比例由国家确定,地方无相应权限,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地方争取更大的利益。

(二)重视财税体制改革方面。2022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对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省领导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市政府等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工作相关部署和要求,正在开展多方调研、详细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等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工作情况,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三)发挥各方面作用争取国家支持。财政部门将积极宣传财税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充分吸纳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族党派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国家反映包括我省在内的地方财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视和研究,省财政将紧跟国家改革步伐,发挥各方面力量,积极向国家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争取改革红利向我省倾斜。

 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5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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