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高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资助标准的建议(第142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颜佳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资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阶段相关政策规定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内容。关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明确“现阶段由地方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适时研究探索建立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服务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标准方面,“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确定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按比例分担。2022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印发的《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资助标准为:城市200元/月·生,农村100元/月·生。制定以上资助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从不同教育阶段投入机制和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看,义务教育是财政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二是按照国家关于增强民生政策措施可持续性的有关要求,制定民生政策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要控制在财政承受范围以内,更可持续保障民生,确保民生支出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财力状况相匹配。三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实行“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层面的支出标准要充分考虑到县级政府不同的财力水平和支出压力。四是制定资助政策还要考虑到不同群体间的公平性。如果资助标准定的过高,对于贴近接受资助的临界线但未享受到资助政策的幼儿和其家庭,将产生新的不公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学前资助政策能否落地见效,关键在具体实施。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认真吸纳您提出的建议,多措并举,支持引导市以下政府部门优化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一是促进基层政府提升财政保障能力。通过健全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稳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构建激励发展的省以下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县区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高。二是探索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鼓励各地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明确分担比例,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家庭支出水平。三是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努力筹措省本级财政资金等方式,优化完善学前教育领域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适时研究提高我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标准。健全激励机制,促进各地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省财政厅

2023年5月9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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