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妥善解决村民小组长误工补助和离任老村会计退休补助的建议》(023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李广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妥善解决村民小组长误工补助和离任老村会计退休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我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包括村干部报酬在内的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了保障范围,使村级组织运转有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省财政厅先后于2005年、2007年和2009年,通过“提标增项”方式,三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2014年,根据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转移支付时,将各地区必保刚性支出中的村级支出测算标准从原来的7.25万元/村提高到9.65万元/村。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发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再次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我省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辽委发〔2003〕17号)规定“组干部由村干部兼任,实行交叉任职”,当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并没有村民小组长误工补助,但考虑到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辽委办发37号文件对补助范围进行了补充完善,将村民小组长的误工补助纳入了村其他必要支出范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方式和标准。

  此外,按照61号文件规定,我省只对任职满三届或三届以上正常离任的正职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给予每人每月150元、200元的补助。如果省单独为离任村会计出台特定补助政策,有可能引起如村副书记、副主任、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村委委员等其他离任村干部的攀比,因此省暂不能单独为离任的村会计给予补助。

  从2009年开始,我省按国家统一部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将16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我省实现了新农保全覆盖。按目前政策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参保农村居民,每月最低发放基础养老金85元,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养老金水平将逐步适时调整。离任村会计属于新农保覆盖范围,可通过此项政策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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