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如何化解辽宁基层财政困难的建议》(029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康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化解辽宁基层财政困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较为突出,经济发展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与此同时,我省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标等一系列增支政策,以及偿付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及弥补养老金缺口及利息等因素,导致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我省积极制定了“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工作方案,明确省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市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县级政府的直接责任,建立层层负责制。明确将转移支付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帮助和支持县级财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并确保各地区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相关支出,保障财政困难地区和县级基本民生不出问题。除将中央下达转移支付补助增量部分,全部严格按照省对下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测算下达到基层困难地区外,我省还在省本级财政运行也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拿出部分财力用于加大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有效缓解我省基层财政运转困难 

  一、关于“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使财权与事权相一致”问题

  201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初步提出了中央对地方开展此项改革的框架内容和指导性意见。根据国务院精神,为积极推进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省财政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涉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涉及到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事关重大,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以及“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在当前中央明确的改革框架下,制定改革配套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应为各职能部门。据此,省财政厅将配合省直其他部门,积极做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准备工作,密切关注财政部改革动向,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及时汇报我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在改革中降低地方负担成本。

  二、关于“加强财政收支管理”问题

  近年来,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事求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特别是2015年以来,全省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进一步强化财政收入征管,杜绝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等弄虚作假行为,努力做实财政收入,并在巩固做实财政收入成果的基础上,强化法治观念,坚决遏制财政收入征管中的造假行为,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考虑到基层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在加大对基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不断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从严从紧管理财政支出。一是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实施零基预算、必保刚性支出、坚持量力而行、加强统筹使用、和严控代编预算”的原则,做好预算编制各项工作。二是严格执行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和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是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有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四是从严控制追加预算支出,确需追加的按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五是加快支出执行进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通报和考评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支出进度,尤其是涉及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领域的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六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政策规定,对结转两年及以上、项目已经终止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存量资金,及时清理、认定、收回,做到应收尽收,统筹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刚性支出;对于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者预计年内难以执行的资金,及时调整用途,避免资金沉淀。

  三、关于“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问题

  省财政厅以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为目标,结合各地区可支配财力水平、必保刚性支出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并不断完善省对下各类转移支付办法,明确各类转移支付的保障范围和支出标准,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清理、整合部分专项转移支付,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对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和保障民生政策有效落实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实现依法理财,减少财政风险”问题

  在加强财政监督方面,省财政厅印发了《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暂行办法》(辽财预〔2016〕759号),充分调动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快支出进度,及时清理、认定、收回各类存量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省财政厅专门设立了五个财政监察处室,监督各市执行省重大财税政策、财政收支管理、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等,提升基层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全面了解和掌握县级财政运行状况,做好县级财政支付风险的预判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五、关于“减员增效,精简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配置,减少人员开支”问题

  省财政厅配合省编委办,继续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对于超编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同时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特别是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压缩事业单位规模。继续坚定不移的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减少部门职能交叉,制定权力清单,压减机构规模,优化人员配置,并通过将对各市转移支付财力补助与财政供给系数挂钩,奖优罚劣,倒逼各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压减财政供养人口规模。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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