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050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张克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收悉,您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结合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针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

  2014年9月,我省启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在这些政策文件中提出了符合辽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一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提出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组织、人才保障。二是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应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三是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要求,为支持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优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环境和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发挥社会组织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积极作用、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采取孵化培育等措施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以及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等。该《实施意见》已征求部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意见,近期将提交省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增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2014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2015年修订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2016年,省财政厅制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明确了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共有90个省直部门完成了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目录主要涉及公共教育、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残疾人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慈善救济、志愿者服务运营管理等领域服务事项。针对上述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可结合自身特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此,无需再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三、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情况

  近年来,省民政厅积极推动规范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打下基础。一是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省民政厅牵头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以及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和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等。该《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二是为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系列制度的示范文本,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章程》、《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类示范文本,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三是针对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发展快,政策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省民政厅加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培训,明确了社会组织非营利的宗旨,强化了责任意识,推动建立了一支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队伍。

  四、关于落实《慈善法》社会服务机构的转变工作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在2016年国家颁布的《慈善法》中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就是原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5月,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指导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工作。

                                                          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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