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几点建议的提案》(020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岳泽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包括铁岭市在内的辽西北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在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等许多方面都给予了积极的支持。省财政按照国家关于提高各地区财力统筹能力、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的工作要求,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等方式逐步加大对各地区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特别是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两项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对辽西北地区在原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基础上额外提高了3个百分点,并充分考虑各地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重点支出缺口情况,严格依据转移支付办法按因素法分配资金,以加大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地区的补助力度,助力辽西北等困难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7年下达铁岭市上述两项财力性转移支付40.5亿元,比上年增长20.9%,占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2.7%。
一、对于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
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代政府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要求省直部门抓紧清理、制定或修订分管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加大了清理整合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的工作力度,一是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长期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绩效低下等专项;二是整合归并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三是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下放适合市县管理专项;四是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五是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六是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要求市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连续几年大幅压减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基础上,2018年年初预算,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由53项减少到48项,减少5项,下降9.4%。同时,为助力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在下达省级财力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和县级基本财力奖补资金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省委省政府确定包括西丰县在内的贫困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充分体现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政策倾斜。
二、对于您提出的“加大对农业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议
为争取中央财政涉农转移支付的支持,近一段时期,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我省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和存在的实际困难,密切跟踪国家相关转移支付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支农专项资金投入。并在项目资金分配时,加大对我省农业重点地区投入力度,统筹全省各地产业发展等因素,合理分配项目资金,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发展。
三、对于您提出的“加大对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建议
自2016年以来,我省建立了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同时,不断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建立了覆盖城乡,重在农村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为保证上述各项政策的实施,省政府充分考虑市、县的财政状况,承担了所需资金的主要部分。其中,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财政每年筹集资金超过18亿元,承担比例达到了75%以上,对辽西北三市补助比例达到90%;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省财政每年筹集资金超过7亿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筹集。此外,省政府还组织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在2014-2018年间筹集资金50亿元,用于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优先支持寄宿制学校学生的教室、宿舍、食堂改造,缩小城乡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和使用,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并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包括辽西北地区在内的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切实提高市县重点支出的保障水平。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要求,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