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高度重视县级政府财力支撑及政府债务问题的建议》(001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办公室

 

  民盟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县级政府财力支撑及政府债务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 

  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财力投入力度,提高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能力。2018年,省对下财力性补助达到365.9亿元,比上年增长15.2% 

  下一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省级财力状况,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基层财政的支持力度,将财力重点向困难地区,特别是工资及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倾斜。统筹阶段性财力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等,提高基层“三保”支出的财力保障水平。 

  二、科学划分支出责任 

  省、市县财政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不等同于配套。《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中央在出台重大民生政策时,是按照财政事权来划分支出责任,属于中央事权,支出由中央100%承担;地方事权,地方100%承担;共同事权,结合各省财力状况,中央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中,首先认定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和地方均有支出责任,中央与辽宁分担比例为5:5。而辽宁分担的50%部分,并不等同于由地方配套50%。同理,中央和省出台的重大民生政策,如果是省级事权,涉及到包括县级在内的各县,所需资金应由省级一次性给足;涉及省、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则需要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按一定比例分担。由县级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的民生等支出,并不是上级部门要求由县级配套资金,而是县级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划分和县级财力水平,进一步科学确定县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支持各地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厅对化解企业养老金风险问题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强化征收、严格管理、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确保了全省企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是加大基金征缴力度,严格基金支出管理。2018年,全省新增参保61.5万人,比上年增加21.7万人。全省缴费率为79.7%,较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企业职工缴费率为81.2%,较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严格控制基金支出,在全省范围内制度性开展专项审计和整改完善,依法依规打击骗取企业养老金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养老金支出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努力缩小基金收支缺口。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努力加大财政投入。严格执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安排预算,全省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尽最大努力增加对企业养老金方面的补助。2016年安排154.4亿元,其中:用于直接发放53.3亿元,补充养老保险风险基金100.9亿元;2017年安排246.1亿元,其中:用于直接发放51.3亿元,补充养老保险风险基金194.8亿元;2018年安排292.5亿元,其中,用于直接发放103.5亿元,补充养老保险风险基金189亿元。三是建立省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提高抗风险能力。2016年,我省建立了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经省政府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投资收益等构成,用于应对我省养老金支付风险的资金准备。该基金由省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运营管理。截止到2018年底,风险基金共收入本金484.7亿元,其中:省本级财政投入365.8亿元,各市财政上解(不含大连市)118.9亿元;共借出本金357.1亿元,其中:向各市借款241.6亿元,向省本级借款115.5亿元。四是积极反应我省困难情况,争取更多支持。2018年我省中央调剂金净受益107.9亿元,绝对额在全国位列第一;在对我省企业养老保险正常补助519亿元的基础上,又对我省增加专项补助16.3亿元,总额535.3亿元,绝对额在全国也位列第一。 

  2019年,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养老金的补助力度,建立基金当期缺口省市分担机制,省承担缺口的大头,减轻各地财政压力,全力支持各地确保企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省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规定,现行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将原省级共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五项税收(营改增后为四项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以下,省对上述原体制规定的省市共享税收形成的财力按一市一率实行总额分成,由市向省上解财力。按照目前财政体制,增值税国家分享50%、省级分享18.9%、市及市以下分享31.1%。市对下财政体制不尽相同,具体乡镇增值税分享比例要根据乡镇所在市县的财政体制确定。一是提高增值税留给乡镇的分成比例问题。按照目前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省级只分享了增值税的18.9%,且现行的财政体制政策是省政府制定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截至目前,为体现体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公平性、稳定性,省财政没有单独对任何地区实行特殊省级税收返还政策。按照《预算法》要求,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市及市以下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确定。二是实行省内上解共享税增量全额返还或提高返还比例,且共享税减收时,不扣减地方财力问题。按照目前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省对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减收)部分按40%予以返还(扣减)。2018年,为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激发乡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辽政发〔201811号),明确了“从2018年起,3年内乡镇新增财力全部返还乡镇”的激励政策。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11号文件精神,健全了县乡财政管理机制,实现了财力向乡镇倾斜。仅省财政兑现乡镇增量全返政策,2018年对乡镇的返还规模已达到14.6亿元,且对减收的乡镇,未扣减财力。 

  今后,省财政将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下,深入研究省市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并按照统一的方案研究各地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比例问题。 

  五、积极支持县级化债工作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存量债务置换窗口期截止时间为20188月底。我省于20185月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务必将能够置换的存量债务置换需求上报我厅,我厅于717日发行最后一批置换债券。我省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已于20188月底前全部置换完毕。对目前系统内未置换为债券的存量债务,在财政部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由各地财力自行安排解决。 

  为深入推进县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我省已经选取部分建制县进行深入剖析,聘请咨询机构参与,根据各县的经济和财政体量,因地制宜制定与当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化债方案,并及时总结推广这些地区的成功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打通全省各地区资金运转“堵点”和风险管控“瓶颈”,推动债务风险的化解工作。同时,指导县级政府通过规范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预算安排偿还等措施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与金融机构协商创设新型的金融工具,探索将成本高、期限短的债务通过再贷款等方式进行延续,缓释到期风险。 

  最后,非常感谢贵单位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201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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