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落实铁矿山尾矿再利用免税政策的提案》(022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林垚、高大壮、崔文华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落实铁矿山尾矿再利用免税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实施了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对于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尾矿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因此,我省财税部门在综合考虑资源保护、防止过度开采、以及各市财力情况等因素后,未出台针对利用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矿产品的税收减免政策。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颁布,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目前,我省财税部门正在开展《资源税法》在我省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我省各品目矿产品的适用税率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等。此次,我们将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税收减免政策一并拟定,上报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我省财税政策及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省财政厅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