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设定引进高校人才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011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周鲜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定引进高校人才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厅职责分工,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包括高校在内的相关单位引进人才,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特别是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2018年我省出台的《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及其实施细则在引进人才方面也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省级政府给予创业创新人才的一次性奖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省财税部门已做好了上述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今后我省财税部门将积极向国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我省高校引进人才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支持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一直以来,省财政十分重视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特别是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支持高校人才队伍建设。2018-2019年省本级安排省教育厅遴选人才资助资金20660万元,其中,2018年安排8310万元,2019年安排12350万元。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高校引进人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的促进我省高校引进人才工作的开展。
省财政厅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