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严格规范全省车船税征收秩序的建议》(058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一
- 来源:省财政厅
戴增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规范全省车船税征收秩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9月,针对部分市财税部门提出的我省个别地区存在车船税方面的跨市引税现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对省内部分保险公司的数据核查发现,我省部分县区确实存在车船税先征后返的违规行为,导致其他地区车船税税源流失。个别县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保险公司口头承诺,按照入库比例返还部分车船税,导致保险公司纷纷到该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将其他地区承保车辆的保单留在当地,从而将车船税在当地进行上缴再获得返还,使当地车船税收入大幅增加。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地方政府安排的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财政部在对国务院文件解读中也提出对于税收的先征后返属于违规行为,不得出台相关政策。同时,单纯依靠政策拉拢车船税税源,直接造成地区间不正当竞争,不断抬高补助标准,也会造成全省财力流失。
为更好地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减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切实维护我省车船税税收秩序,2019年1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船税税收秩序的通知》(辽财税〔2019〕379号),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要立即予以自行清理。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全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坚决制止违规的先征后返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今年以来无序竞争乱象更加严重,要严格执行辽财税〔2019〕379号文件,并进行责任追究”问题,我们将会同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对增长突出的县区要求定期报送收入增长因素分析,密切监控辖区内新开保险代理公司,将所收取的车船税应收尽收,切实做好车船税区域返还的整治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秩序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会同税务部门严格规范管理,坚决查处违规先征后返行为,同时,继续做好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