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进一步细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资金”使用规则 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的建议(第036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曲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使用规则,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逐年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维护人民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关于财政投入保障情况
2021年,全省各级财政共计筹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4.2亿元(其中省以上财政筹集资金22.3亿元),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提高5元,达到人均79元。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根据各市常住人口数量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计算分配,由各市统筹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项目方案规定,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为了加强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0年,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时对原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印发了《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20〕139号,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财政分担机制、分配和管理原则、分配方法、资金支出范围、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设备采购的解释
对于您在建议里提到的《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设备采购金额标准细化明确”等问题,经省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沟通确认,《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中的“大型设备”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中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含义一致,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除大型医用设备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的其他医用设备。
今后,我厅将继续认真履行财政部门职责,充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