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关于对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 发放人才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案(第007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吕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 发放人才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安家费和住房补贴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按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您提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之规定,直接将引进人才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列入‘免纳个人所得税’范畴”,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是指按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因此,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不在此范畴。 

  目前国家为支持引育人才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我省高校引育人才均可享受,重点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各高校引进的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标准内的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各高校引育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感谢您对我省高校引育人才税收支持政策的关心,下一步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将立足我省实际,着眼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一步形成人才工作合力,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指导高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认真落实高层次人才保障措施,吸引更多人才来辽就业创业。我们也将积极向国家反映老工业基地对人才政策的呼声,同时努力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积极研究我省人才战略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把您的关切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 

                         2022524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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