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规范车船税“返税”现象的建议(第021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 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来源:省财政厅
邢运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车船税“返税”现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切实维护我省车船税征管秩序,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省财税及银保监部门持续加强车船税征管工作,出台规范文件,完善体制机制,特别是2022年在落实国家减税降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中,将跨地违规转引车船税问题作为查处重点,要求全省各级财税部门提高政治站位,立查立改,解除违规协议,积极涵养税源,举一反三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严肃财经纪律,持续强化车船税征管
省财税及银保监部门先后出台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船税税收秩序的通知》(辽财税〔2019〕379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全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205号),要求全省各地区严格执行纳税地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行为,及时查处车船税征缴中违法违规行为,对经审核确认的财税部门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一是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应严格依据车辆登记地确定征税范围,严禁征收车辆登记地以外的车船税。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组织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开展车船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提高代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按不超过代收税款3%的比例安排扣缴义务人的代收手续费,并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以奖励、返还等任何方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比例或违规支付手续费。杜绝个别地方政府为提高财政收入,以支付超额手续费等方式吸引车船税异地缴纳的现象,避免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无序竞争。
二、研究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遏制跨地引税现象
为更好地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减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切实维护我省车船税税收秩序,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避免我省收入不必要的流失,我们拟在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工作中,研究建立车船税省级调控机制,从体制机制源头上遏制跨地引税现象发生。
非常感谢您对省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我省强化车船税征管方面的建言献策。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车船税征管的各项政策,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促进车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