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 编辑:省财政厅资产处
  • 来源:资产管理处

 

  辽财资2018〕324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 

  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规范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财政厅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循的规范标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辽宁省财政厅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过程中遵守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主体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应当由符合资产评估法设立条件、经辽宁省财政厅备案并公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 

  省财政厅每年通过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六条执业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资产评估事项,并对资产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执业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三章的有关条款规定实施资产评估事项;实施资产评估事项的人员应当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八条申报条件申请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要求,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执行评估业务所需要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工作流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流程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活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十条合同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与申请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申请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申请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办理时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办理时限,并按照约定时间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 

  第十三条执业公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在住所(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 

  第十四条执业记录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保存评估档案。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本行业规范标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失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失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二)未按行业标准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受到省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财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受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信用惩戒建立资产评估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和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例外条款本规范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范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规范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