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
- 编辑:张歆
- 来源:
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切实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届满时,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决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范围。民族贸易企业是指经省民族和宗教委审核确认的我省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复核并同意我省确定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族和宗教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辽宁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省民族和宗教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民族和宗教委负责组织认定民贸民品企业,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各市民族工作部门开展贴息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指导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开展相关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贴息政策、条件
第八条 享受民贸民品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贸易贷款,是指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是指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民贸民品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十条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水平。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贴息,低于2.88%贷款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水平由市财政部门商市民族工作部门和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确定。
第十一条 为增强贷款贴息政策的普惠性,各市可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单户企业贴息金额上限。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在统筹使用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基础上,适当安排自有财力,给予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
第四章 贴息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预算指标30日内,应及时通知省民族和宗教委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省民族和宗教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以民贸民品企业数量、贷款规模、贴息支持等为分配因素,通过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加以调节。具体测算公式:
某市贴息资金(实行增幅控制)=该市基础因素得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基础因素得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贴息资金总额
某市基础因素得分=该市上年度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企业数量占全省比重×20%+该市上年度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模占全省比重×40%+该市上年度贴息支出占全省比重×40%
某市上年度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模=∑(该市上年度享受贴息的每笔贷款本金金额×该笔贷款上年度享受贴息的天数/360)
第十五条 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民族和宗教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报送本地区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2)。
第十六条 省民族和宗教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相关基础数据,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辽宁省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相关汇总数据及总体政策实施情况报告。省民族和宗教委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根据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向市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市民族工作部门、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贴息方案并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省市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和监督,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贴息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和宗教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3〕74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行〔2019〕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