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7日
  • 编辑:兰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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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为支持企业北交所上市发展,适应资本市场改革新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规定现对《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21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修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七)项“(七)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第(八)项“(八)在本次政策修订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四、在第五条中增加第(七)项“(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条件:

  1.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

  2.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3.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在第六章增加第十四条“有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不变,顺次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以上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3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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