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 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5日
  • 编辑:刘姝熠
  • 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发展改革

  现将《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数字经济方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数字经济方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8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

  (数字经济方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辽宁发展规划(2.0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35号)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数字经济方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择优立项、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清单化管理、项目化实施、工程化推进。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市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市及相关部门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及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项目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世界500强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及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来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做强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业。巩固提升集成电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优势,推动电路类、连接类、机电类、传感类、光通信、功能材料等信息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提质增效。对新建、增资扩产项目建设,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加速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对获评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对其新建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推动产业链提升。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引进上下游生产企业或服务性企业,形成产业上下游供需链条,增强产业竞争力。对引进超亿元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投资额5%,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奖励。

  (五)支持建设产业集群。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推动集成电路装备、软件、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创建国家级集成电路装备基地,开展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等评定。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集成电路基地、数字经济园区等主体,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

  (六)支持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及创新应用。鼓励应用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及增强现实等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对交通、能源、民生、环境、乡村、城市、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技术标杆示范、典型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七)支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对新批准设立或优化整合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评估优秀的数字经济领域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

  (八)支持承担国家支持的场景应用项目。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及规定配套比例安排资金;国家没有配套要求,对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有较大作用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国家拨付项目资金比例11安排。对单个项目配套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的,报省政府审议。

  (九)支持省级举办发挥引领牵动作用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等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七条  推荐项目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获得国家或省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安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省级择优确定项目或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及省数字经济重点支持方向,对各地申报项目组织审核。

  第九条  各市及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规划、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照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并进行审核推荐,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资金申请书等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单位和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同一项目、同一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原则上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及相关部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指标后,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时间分解任务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指标。要建立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203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安全质量,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同时,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每月10日前通过辽宁省重大项目管理平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市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评价。对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项目实施严重迟缓、资金长期滞留等问题将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调减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变化,将适时做出调整。各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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