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 编辑:省财政厅资产处
  • 来源:资产管理处

  

  辽财资规〔2020〕4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直单位、省属企业: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 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4〕12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确定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省国资委向省财政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向省国资委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提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汇总形成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省属企业负责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七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省委、省政府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省属企业或其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第十一条省直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省直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初审。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初审意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在经省政府批准的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基础上,编制形成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履行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财政厅在20 日内向省直有关部门批复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省级预算单位和省属企业。
   第十八条省级预算单位和省属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十九条省国资委应按照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预算及时督促省直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根据收益收缴入库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相应资金支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国资委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决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在20 日内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转移支付
   第二十二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市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事前事中事后闭环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相互衔接、权责清晰、全面覆盖的原则,并同部门预算实行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等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二十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在预算执行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自评。省直有关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自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策设计和优化安排以后年度支出项目的重要依据。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调整结构,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对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在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的同时,可采取预算一次核定、资金分年度拨付的方式,科学调度资金。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