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 编辑:省财政厅资产处
  • 来源:资产管理处

 

  辽财资〔2020〕188号 

   

  关于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资委: 

  为做好我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08号)以及《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财政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按照阶段支出、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2020年起,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各市实际接收的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有企业认定由市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 

  省级财政对地方未实际接收的有关退休人员不予补助。 

  二、补助条件 

  各市接收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 

  (二)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 

  (三)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 

  三、补助标准 

  2020年起,按照各市实际接收的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补助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某市应分配补助金额=(实际接收的中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实际接收的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260元+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核定补助金额。 

  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核定补助金额=中央核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核定补助金额×本市实际接收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全省实际接收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 

  四、补助方式 

  (一)资金拨付。2020年采取预拨中央补助资金方式。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参照各市应接收中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预拨2020年度中央补助资金至各市(不含大连)财政部门。省本级补助资金待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后,根据各市实际接收的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据实将省本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市财政部门。 

  在一定时期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核定的补助金额对各市给予补助。 

      (二)清算申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联合行文,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报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 

  1.报告正文。要分别说明本市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实际接收情况、接收后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申请金额等内容。 

  2.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附件3、附件5。 

  3.申请明细表电子版。详见附件2、附件4、附件6。 

  4.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党员的党组织关系移交、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协议复印件等相关移交材料。 

  上述材料中,第1、2、3项报送省国资委,第1、2、3、4项报送省财政厅。 

  大连市向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辽宁省监管局报送中央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省本级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 

      (三)清算审核。各市(不含大连)接收的中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于2021年2月底前分别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辽宁省监管局进行审核;对各市接收的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不含大连)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实。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清算情况和核实情况据实核定对各市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五、补助资金使用 

  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由各地区自行负担。 

  六、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市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管理工作。 

  附件:1.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3.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4.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5.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6.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