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非〔2007〕213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
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另行确定。
三、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总价款中,足额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和省、市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6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就地缴库。执收部门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所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按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科目填写为“1030147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预算科目填写为“1030148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并按规定比例将省级分成收入缴入省级国库;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剔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后的余额,预算科目填写为“103014601 土地出让总价款”。
五、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各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出让收入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入国库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和土地开发支出等供地成本费用。土地出让总价款要确保按照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七、要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方向,加大用于“三农”的比重,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扣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和土地开发支出、计提用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资金,要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保障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要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城市建设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