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非〔2007〕726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清理,我省审批立项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换建费和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中一律免予征收。国家审批立项并免予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辽财非〔2007〕672号)中公布的具体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