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非〔2008〕502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和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七期)关于“对海域使用金计划单列市(大连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大连”等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金分成比例
大连市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大连市国库;沿海其他五市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12%缴入省国库,58%缴入市、县国库。市、县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
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由项目用海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将海域使用金就地缴入国库。
项目用海单位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时,在“一般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为“1030701 海域使用金收入”。
项目用海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地方部分海域使用金而只需缴纳中央部分海域使用金时,在“一般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为“103070101 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程序
项目用海单位须按《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到有关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1、“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实际收纳款项国库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款项查收证明(样式附后)。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核对无误后,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海洋综合管理经费安排
由于省不再提取大连市的海域使用金,因此,今后省级海域综合管理、海监执法、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开发等方面,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凡涉及大连市管辖海域的上述资金支出,应主要由大连市承担。此外,对国家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涉及大连市的由大连市承担,涉及沿海其他五市的由省市共担。
五、本通知自2008年5月21日起施行。此前各级次分成比例和缴款方式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海域使用金缴款查收证明
二○○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
海域使用金缴款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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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单位)实施的 用海项目所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元,已于 年 月 日缴入 国库,此款项已由我局向缴款地的国库核查无误。
特此证明。
海洋与渔业局(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