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民族自治县(市)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税〔2008〕636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7〕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民族自治县(市)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并经所在地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优惠政策可执行至期满。
二、对于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新办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民族自治县(市)对本民族自治县(市)的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及市以下分享的部分经市政府同意可决定减免或免征,同时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但对民族自治县(市)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