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非〔2009〕8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有关市财政局,有关大中型水库:

    现将《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境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库和

    水电站名单(不发)

    ○○九年一月六日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指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四条  库区基金的征收只涉及我省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库。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五条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大中型水库所在市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以下简称“代征机构”)代征。

    第七条  库区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就地缴库”的管理方式。

    (一)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应在每月终了7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核对上月上网销售电量,并向代征机构申报上月上网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库区基金。

    (二)代征机构收到缴纳库区基金申报后,应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大中型水库下达《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通知书》(附后)。通知书应明确库区基金缴纳金额、期限和缴库方式等。

    (三)大中型水库收到代征机构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在每月1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应缴纳的库区基金就地全额缴入省国库。“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填写“1030150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

    (四)大中型水库需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分别报送省财政部门和所在市代征机构。

    第八条  代征机构每季度向省财政部门、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库区基金缴库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按照库区基金代征额的2‰拨付代征机构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省财政部门在该项基金的预算中安排,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代征机构组织相关大中型水库编制下年度库区基金收入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库区基金实行全省统筹,纳入省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省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用途,编制下年度库区基金支出预算,并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

    库区基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库区基金在安排使用时,要将其中的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余部分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按照《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库区基金收入列第103015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科目,反映按本办法征收的库区基金收入。库区基金支出列第2130336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预算科目,反映用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库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库区基金。不按规定缴纳的,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库区基金一并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关于库区基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通知书

    (存根)

                                                                  NO.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89号)规定,  你单位       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为    千瓦时,按8厘/千瓦时计算,应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万元。请于             日前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万元)就地缴入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签发人: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专用公章)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通知书

    NO.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89号)规定,  你单位       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为    千瓦时,按8厘/千瓦时计算,应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万元。请于             日前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万元)就地缴入                    。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专用公章)

                       

     

    附件:

    辽宁省境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

    以上水库和水电站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装机容量   (Kw)

    1

    桓仁满族自治县多益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桓仁双岭电站

    50000

    2

    桓仁满族自治县多益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桓仁金哨电站

    84000

    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禹水电开发公司

    72000

    4

    辽宁申窝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800

    5

    抚顺市清远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36000

    6

    太平湾发电厂太平湾电站

    230000

    7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禹水电开发公司

    161000

    8

    太平湾发电厂长甸电站

    13500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