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非〔2009〕546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4号)有关规定,就调整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和实行就地缴库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下列规定解缴:
(一)县级征收(包括委托部分)的水资源费,分别按照10%、25%、5%的比例缴入中央、省级、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县级国库;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0%的比例缴入中央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县级国库。
(二)市级征收的市管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分别按照10%、25%的比例缴入中央、省级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市级国库;征收的其他水资源费(包括委托部分),分别按照10%、25%、5%的比例缴入中央、省级、取水口所在地县级国库(不含取水口所在地未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下同),其余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三)省级征收的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按照10%的比例缴入中央国库,其余部分缴入省级国库;征收的其他水资源费按照10%、2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取水口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国库,其余部分缴入省级国库。
二、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省、市、县的分成比例”,“收款国库”栏填写“取水口所在地国库名称”。“科目编码”中“类”栏填写“103”、“款”填写“02”、“项”栏填写“02”,“科目名称”栏填写“水资源费”。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征收的水资源费,尚未解缴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分配比例解缴;已解缴入库的部分,在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直接收款国库对账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计算应补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金额,出具更正通知书,送直接收款国库进行调库,各地务必于8月31日前调整结束。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