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文件标题: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税〔2009〕896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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