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非〔2010〕950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
各市人民政府:
2010年底,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即将到期,许多市反映希望继续执行有关政策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鉴于近期国家相继出台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仍按原批复的政策继续执行。
请认真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政策,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