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非〔2011〕1086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及绥中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现将《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让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体制,其中,中央分成比例为20%。经省政府同意,地方分成部分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1:5,即: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1:5。绥中县执行中央、省、县分成比例为2:2:6 。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  征  收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次缴纳;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并须在3年内缴清。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后,由批准用岛的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后,由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由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地市、县就地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共享”,“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栏注明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科目编码中“类”填写“103”、“款”填写“07”、“项”填写“08”、“目”填写“02”,“ 科目名称”填写“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内容。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一个月内,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到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1‰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  免  缴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 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海岛调查。包括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水文、地质、矿产等自然环境与资源,以及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调查。

      (五)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省级分成部分用于省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况安排补助市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批准预算的财政部门, 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

      附件1: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二等:

      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三等:

      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四等:

      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龙港区) 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五等:

      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六等:

      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附件2:

      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类型

    编码

    类型

    名称

     

    1

    填海连岛用岛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3

    房屋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4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以及附属设施的用岛。

    5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

    道路广场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

    基础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

    景观建筑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

    种养植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畜禽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

    林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附件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公顷·年

    无居民海岛

    等别

     离岸距离(Km

    用岛类型

    ≤0.3

    >0.3,≤2

    >2,≤8

    >8,≤25

    >25

    二等

    填海连岛用岛

    180000

    150000

    90000

    30000

    15000

    土石开采用岛

    90000

    75000

    45000

    15000

    7500

    房屋建设用岛

    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仓储建筑用岛

    15000

    12500

    7500

    2500

    1250

    港口码头用岛

    12000

    10000

    6000

    2000

    1000

    工业建设用岛

    13500

    11250

    6750

    2250

    1125

    道路广场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基础设施用岛

    4125

    3438

    2063

    688

    344

    景观建筑用岛

    7500

    6250

    3750

    1250

    625

    游览设施用岛

    8250

    6875

    4125

    1375

    688

    观光旅游用岛

    2250

    1875

    1125

    375

    188

    园林草地用岛

    3000

    2500

    1500

    500

    250

    人工水域用岛

    3375

    2813

    1688

    563

    281

    种养植业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林业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三等

    填海连岛用岛

    139200

    116000

    69600

    23200

    11600

    土石开采用岛

    69600

    58000

    34800

    11600

    5800

    房屋建设用岛

    41760

    34800

    20880

    6960

    3480

    仓储建筑用岛

    11600

    9667

    5800

    1933

    967

    港口码头用岛

    9280

    7733

    4640

    1547

    773

    工业建设用岛

    10440

    8700

    5220

    1740

    870

    道路广场用岛

    3480

    2900

    1740

    580

    290

    基础设施用岛

    3190

    2658

    1595

    532

    266

    景观建筑用岛

    5800

    4833

    2900

    967

    483

    游览设施用岛

    6380

    5317

    3190

    1063

    532

    观光旅游用岛

    1740

    1450

    870

    290

    145

    园林草地用岛

    2320

    1933

    1160

    387

    193

    人工水域用岛

    2610

    2175

    1305

    435

    218

    种养植业用岛

    1160

    967

    580

    193

    97

    林业用岛

    580

    483

    290

    97

    48

    四等

    填海连岛用岛

    100800

    84000

    50400

    16800

    8400

    土石开采用岛

    50400

    42000

    25200

    8400

    4200

    房屋建设用岛

    30240

    25200

    15120

    5040

    2520

    仓储建筑用岛

    8400

    7000

    4200

    1400

    700

    四等

    港口码头用岛

    6720

    5600

    3360

    1120

    560

    工业建设用岛

    7560

    6300

    3780

    1260

    630

    道路广场用岛

    2520

    2100

    1260

    420

    210

    基础设施用岛

    2310

    1925

    1155

    385

    193

    景观建筑用岛

    4200

    3500

    2100

    700

    350

    游览设施用岛

    4620

    3850

    2310

    770

    385

    观光旅游用岛

    1260

    1050

    630

    210

    105

    园林草地用岛

    1680

    1400

    840

    280

    140

    人工水域用岛

    1890

    1575

    945

    315

    158

    种养植业用岛

    840

    700

    420

    140

    70

    林业用岛

    420

    350

    210

    70

    35

    五等

    填海连岛用岛

    60000

    50000

    30000

    10000

    5000

    土石开采用岛

    30000

    25000

    15000

    5000

    2500

    房屋建设用岛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仓储建筑用岛

    5000

    4167

    2500

    833

    417

    港口码头用岛

    4000

    3333

    2000

    667

    333

    工业建设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道路广场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基础设施用岛

    1375

    1146

    688

    229

    115

    景观建筑用岛

    2500

    2083

    1250

    417

    208

    游览设施用岛

    2750

    2292

    1375

    458

    229

    观光旅游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园林草地用岛

    1000

    833

    500

    167

    83

    人工水域用岛

    1125

    938

    563

    188

    94

    种养植业用岛

    500

    417

    250

    83

    42

    林业用岛

    250

    208

    125

    42

    21

    六等

    填海连岛用岛

    40800

    34000

    20400

    6800

    3400

    土石开采用岛

    20400

    17000

    10200

    3400

    1700

    房屋建设用岛

    12240

    10200

    6120

    2040

    1020

    仓储建筑用岛

    3400

    2833

    1700

    567

    283

    港口码头用岛

    2720

    2267

    1360

    453

    227

    工业建设用岛

    3060

    2550

    1530

    510

    255

    道路广场用岛

    1020

    850

    510

    170

    85

    基础设施用岛

    935

    779

    468

    156

    78

    景观建筑用岛

    1700

    1417

    850

    283

    142

    游览设施用岛

    1870

    1558

    935

    312

    156

    观光旅游用岛

    510

    425

    255

    85

    43

    园林草地用岛

    680

    567

    340

    113

    57

    人工水域用岛

    765

    638

    383

    128

    64

    种养植业用岛

    340

    283

    170

    57

    28

    林业用岛

    170

    142

    85

    28

    14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