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教〔2016〕151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8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91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3月18日
辽宁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9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我省设立电影专项资金辽宁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管委会”),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省电影专资管委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省电影专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办”),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七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电影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省电影专资办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将资金直接缴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省电影专资办通过省财政厅非税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的收入,并通过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省电影专资办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九条电影专项资金实行中央、省级财政4:6比例分成。
省电影专资办每月10日前,与省财政厅国库处核对上月收入情况。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划款申请(申请划款的公函、《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一式三份),省财政厅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应缴中央分成资金划入财政部为国家电影专资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条省电影专资办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省电影专资办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电影专资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地区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省电影专资办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七)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省电影专资办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缴款单位)申请电影专项
资金的资助、补贴、优惠等项目,应遵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向省电影专资办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省电影专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电影专资办主任审核,省电影专资管委会签批。
第十八条中央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由省电影专资办上报国家电影专资办审核下达。
第十九条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省电影专资办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省电影专资办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二十条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电影专资办应当每年通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预决算公开信息,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责成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缴纳电影专项资金滞纳金,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四条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报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