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

  • 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社〔2016〕154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省财政厅社保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2015年,省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制定不到位、资金落实和发放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资金保障、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认定方面提明确意见。

    三、各地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认定标准,明确鉴定程序。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统计台账和档案。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国家和省出台的一项重要惠老政策,关乎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协调配合,不断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补贴制度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我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养老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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