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社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省财政厅社保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残联,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保障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残联对《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残联
2025年3月17日
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保障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残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含绩效目标),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市残联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管工作等。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级残联根据职能编制年度计划,组织申报及初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市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社会保障、托养照护、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困难残疾学生,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等。
(四)残疾人托养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助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困难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等。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对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助等。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十)其他。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在下达年度资金发文时予以明确,原则上避免交叉重复。专项彩票公益金支出方向同时符合《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残联项目资金执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与其他项目交叉重复。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各级残联每年提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整体绩效目标建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及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条 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效调节系数。
需求系数,主要反映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由各级残联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选取已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作为需求因素计算得出。
财力系数,主要反映地方财政困难程度。
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地方相关工作进展及其成效。
项目法主要是根据各地需要完成的任务指标和相对应的国家、省补助标准计算分配补助资金。其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根据各市上报实名制需求分配。
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后,可将其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省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到省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将中央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后,可将其与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市级残联应对照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制定区域绩效目标上报省残联,由省残联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账户;残疾学生教育助学资金支付到残疾学生个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资金统一支付到承接托养服务的机构(“以奖代补”形式,资金支付到残疾人家属或邻里个人)和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的机构账户;残疾人基本康复补贴应支付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账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生活补助应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县(市、区)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和个人(或其监护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按规定依托“一卡通”平台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助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市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合理有序提高支出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加强合同管理,可通过“预付+结算”方式,对信誉好的单位提高预付比例,同时加快结算频次,实施按月结算,提高结算进度。
各市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将与下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辽财综规〔2020〕9号)、《辽宁省残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残联发〔2021〕8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规定,加强对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残联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金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双监控”,各级残联每年对所有补助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省财政厅、省残联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财政部辽宁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会同辽宁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辽财社〔2016〕572号)、《辽宁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7〕224号)同时废止,《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0〕198号)中“关于辽财社〔2016〕572号”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