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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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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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财政厅行政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行规〔2024〕12号

    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数据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数据局

      20241220

      附件

      

      辽宁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辽宁发展规划(2.0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3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24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辽委办发〔202410号)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撬动引领的原则,坚持清单化管理、项目化实施、工程化推进。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数据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省数据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含沈抚示范区)及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省数据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指导各市(含沈抚示范区)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指导各市(含沈抚示范区)及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省、市、县(市、区)和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资金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内容:

      (一)做强做优数字产业。支持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等数字产品制造业,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及增强现实、北斗等新兴数字产业发展。

      (二)强化基础支撑。聚焦发挥数据关键要素作用,支持企业建设数据分析、资源开发、可信流通、安全防护等设施,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支撑。

      (三)培育优质企业。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效益增长。鼓励企业争创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示范、试点、称号。支持全链条提升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培育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省级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平台,以及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四)支持数字化转型。推动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工业制造、医疗健康、现代农业、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落地“数据要素×”应用场景。

      (五)加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广泛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创新、产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国际合作。

      (六)建设数字经济试点示范区。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数据标注基地、数据要素综合示范区以及试点示范、创新赛道等工作部署,适时部署并培育建设省内试点示范区。

      (七)支持数字经济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的数字经济项目。

      (八)支持省级举办发挥引领牵动作用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等活动。

      (九)支持数字化相关的项目评审等咨询论证工作。

      (十)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以奖代补、融资担保、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方式。数字产业固投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相关投资的30%,单项补助上限3000万元。基础设施固投项目、数字化转型固投项目和支撑数字经济试点示范区质量提升的固投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相关投资的30%,单项补助上限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数字产业新建项目和实施技改项目、基础设施新建项目、数字化转型新建项目、支撑数字经济试点示范区质量提升的新建项目和实施技改项目,按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项补助上限1000万元。

      (三)配套补助方式。获得国家数字经济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及规定配套比例安排资金,对单个项目配套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的,报省政府审议。国家没有配套要求,参照本专项资金相关内容规定予以支持,获支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相关比例和最高额度限制。

      (四)以奖代补方式。对数字经济领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省级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平台,以及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单项年度奖励上限100万元。对获得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示范、试点、称号的企业,单项奖励上限300万元。对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企业,单项年度奖励上限300万元。

      (五)融资担保方式。支持数字产业新建项目和实施技改项目、基础设施新建项目、数字化转型新建项目、支撑数字经济试点示范区质量提升的新建项目和实施技改项目,对通过担保机构增信贷款发生的担保费,按照不高于1.5%的贷款担保费率对企业进行补贴,单项补助上限100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对数字经济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第八条推荐项目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获得国家或省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九条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安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省级确定项目或事项。省数据局依据国家及省数字经济重点支持方向,对各市(含沈抚示范区)及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审核。

      第十条各市(含沈抚示范区)及相关部门按照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并进行审核推荐,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资金申请书等申报材料报省数据局。项目申报单位和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同一项目、同一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省数据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根据各支持方向最高支持比例和额度的规定,结合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年度支持标准,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各市(含沈抚示范区)及相关部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指标后,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时间分解任务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指标。要建立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数据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203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安全质量,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同时,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数据、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级数据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每月10日前向省数据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数据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各市(含沈抚示范区)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报省数据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对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项目实施严重迟缓、资金长期滞留等问题将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调减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至2027年年底,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数据局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各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数字经济方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规〔20221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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